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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8条新举措 武汉给商品房交付定“铁规”

昨日,市开发办出台8条新举措,对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和程序,予以严格限定。

近来,我市商品房交付过程中,买卖双方纠纷不断,投诉快速上升。市开发办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的通知》,严管开发商交房。

;要执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项目应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办理商品房竣工交付备案手续,并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后,方能交付使用。

开发商应将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及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文件,在商品房交付场所公示。

开发商不得将收取购房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作为交付条件。


  ——开发项目因工程进度原因不能按期交房时,开发商应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在售楼部或项目现场贴出公告,告知购房者延期交付的具体时间,并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项目因相关验收手续不完备不能按期交房时,开发企业不得强行通知购房者收房,应告知购房者相关情况,并主动同购房者协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时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不能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充分考虑不利因素,预留供水、供电、燃气等配套工程的建设时间和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时间,合理确定交房时间,避免造成合同违约。

对未办理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等专项验收手续擅自交付的行为,市开发办将移交相关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未办理商品房竣工交付备案手续进行交付的情况,市开发办将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zhangying.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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