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土地出让合同7月1日起正式启用,其中规定商品住房“原则上开发时间(开工到竣工)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业内认为,这一条款旨在打击开发商“囤地”“晒地皮”,然而在地方政策面前可能起不到任何效果。
延期开发要受罚
在新版合同使用说明中,对开发商拿地后的开工、竣工日期有了明确的最新解释:出让的土地用于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的,原则上开发时间(开工到竣工)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如果拿地的开发商不能按期开工,又怎么办?新合同要求开发商“提前30日向出让人(国土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竣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南京市国土局相关人士昨天明确表示,新版合同南京肯定会用,只是7月份最早的土地出让会要到月底(30日)才举行,届时地块出让成功后,肯定会按新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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