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于商品专利权的保护愈加趋向完善。
在和lv数次对簿公堂后,武汉服装商人王军和国际品牌路易威登(lv)集团之间的商标抢注纠纷终于有了一个暂时性的结果。日前,王军收到了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书:王军不得再使用涉案的“lv”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我国取得“lv”外观图形专利权的王军因何而败?路易威登集团胜诉的依据是什么?同样都是抢注,为什么有的合法,有的就不合法?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刘世杰做了详尽解析。
案件回放
中国商人抢注lv商标成被告
2002年,中国商人王军发现lv在中国仅申请了服装、皮具、珠宝和贵重金属类的商标权。他想,如果能在自己的商品上出现类似于lv商标的图形设计,那么将为自己商品的销售打开宽阔的通道。经过查询,王军发现lv在中国的产品专利上完全空白,而且作为商标使用的lv及其小花形状的图案仅仅使用于固定的18类商品。于是他赶紧向国家知识产权总局申请注册了英文“louyiveiten”和中文“路易威登”商标,以及“lv”手袋、吊牌、面料、饰物、服饰口袋的外观图形专利。
谈起注册lv商标的初衷,王军曾表示起初并不是为了生产,而是发现了这个漏洞,想赚一笔,等人家采取保护的时候再还回去。
2004年,lv向中国知识产权总局提出,王军的专利图案要素绝大部分均为lv的世界驰名标志,而lv在中国早已进行商标注册,王军的专利与其已取得的在先商标权相冲突,请求宣布撤销该专利。随后国家知识产权总局成立关于此专利的复审委员合议组(以下简称“复审委”)。2006年底,复审委最后裁定法国lv法律依据不足,维持王军专利权有效。
2007年4月10日,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股份有限公司将王军诉至北京一中院,称:路易威登马利蒂股份有限公司是第241000号、第241081号、第1106237号、第1106302号注册商标(如图)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告王军未经原告许可,抄袭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将其简单附加在手提袋上,申请了第02367907.7号外观设计专利(如图)。鉴于王军外观设计专利对原告多个知名商标突出醒目地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一旦投入市场使用,将导致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如不及时制止被告的行为,将会对原告商标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不得使用第02367907.7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自此,法院开始了为期近一年的审理。
法院判决
不得使用专利 但未限制转让
一中院审理认为,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外观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已经授权的,应当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关键词:lv 品牌注册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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