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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观点:老人、小孩旅游另行加价 涉嫌价格歧视

中消协和浙江省消协联合发布消协观点之五

2004年3月,浙江省温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徐先生投诉,反映他参加浙江海外旅游公司温州分公司组织的港澳游,因其年龄超过60岁而被加收了200元团费。温州市消委接到投诉后,对全市6家旅行社展开了调查,发现老人、小孩如果要参加港澳游或新马泰游,旅行社都要加收额外费用。温州市消委将案件调查情况上报到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后,2005年7月,浙江省消协对杭州、宁波、温州9家规模大小不一的旅行社进行了暗访调查,证实老人、小孩参加港澳游或新马泰游加价已成为当地旅游业内约定俗成的“行规”。对此,浙江省消协当时就提出了公开批评,并建议旅行社积极整改。2006年9月,浙江省消协再次对全省12家大小规模不一的旅行社作了一次暗访调查,却发现该问题根本没有转变,老人、小孩普遍要加价300~800元。2006年1~9月份,浙江省消协受理的旅游投诉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2%,港澳及新马泰旅游购物后引发的投诉同样有增无减。

中消协和浙江省消协认为:

一、对老人、小孩另行加价涉嫌价格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提供相同的商品和服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实行价格歧视。旅游团费主要由餐饮、住宿、交通、景点门票、导游服务等费用构成。每位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所享受的服务基本是相同的,老人、小孩也没有得到额外的服务,仅仅是因为年龄的差异,旅行社就要对其另行加价,明显存在着价格歧视。

二、对老人、小孩另行加价有强制交易之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其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从表面上看,旅行社与消费者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双方有自愿缔结合同的自由,但当老人、小孩另行加价已成为行规时,实质上消费者已失去了自由选择的权利,“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所谓的合同自由根本难以实现,被迫接受不公平条件在所难免。经营者也达到了曲线强制交易的目的。

三、对老人、小孩另行加价的背后,反映了当前旅行社及导游违法收取购物回扣问题尚相当严重。香港消委会反映,旅行社以低价招徕到港游客,但都安排他们购物,以取得回扣贴补接待支出,所买的商品价格自然较高。更有甚者,有些内地旅行社,假其名为香港政府征收“人头费”、“旅游费”,或针对儿童、教师征收“退休干部(含教师)及儿童附加费”,真正的原因是他们的消费力不高,难以从购物补贴中取回接待成本。对此,香港消委会竭力反对,建议禁止这种做法。为保障在港游客的权益,香港消委会与香港旅游业议会联合制定了“十四天免问情由的退款保障安排”,凡旅行社带他们到商铺购物,可享受14天免问情由的退款期。国家《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浙江旅游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不得强制消费者购物,不得收取消费者的购物回扣。消费者旅行过程中购物与否、购物多少都与旅行社无关。旅行社称港澳、新马泰亚线路团费低,主要靠游客在当地消费回扣来贴补利润,这一说法显然有悖于上述法律的规定,暴露了当前旅行社以低价吸引顾客,违法收取消费者购物回扣的问题相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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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anchunmei.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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