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成为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上网服务等场所。
从昨天开始,市工商局制定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京工商发[2007]195号)实施。
同时,工商部门还出台了“关于使用临时住所证明登记注册的规定”,用临时住所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要由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乡、镇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人持这个证明申请登记注册。此外,申请人还应向工商部门提交《临时住所使用证明》及住所使用人与产权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住宅楼改为经营性用房申请所需文件、证件
1住所使用证明。
2由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作出承诺的《住所登记表》。其承诺内容应当是: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3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适用范围
1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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