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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投资贪心不足是大忌

租赁风险商铺案例:刚刚租出又想拿回经营

金先生半年前以较划算的价格向黄先生买下了一间带租约商铺,主要有2方面的考虑,一是商铺还有近一年的租约,自己可以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其二是等自己的创业计划开始启动了,可以把商铺用于自用经营。

租期内不得回收店铺

然而,商铺刚刚成交,之前一直在准备中的创业计划突然遇到了难得一见的好机会,金先生准备把商铺拿回经营,于是找到租客,要求租客搬出该商铺。租客却认为其一自己没有收到原业主黄先生出卖商铺的通知;其二当时仍在租期内,新业主无权解除租赁合约;其三自己前期又投入了很多的装修费用,如果搬走损失巨大,因此坚持自己没有任何搬走的理由。金先生无计可施,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租客搬走。

经过法院审理,最后判决金先生要执行之前的租约,必须在原租约到期后,租客方能搬离该商铺。由于没有多余的资金租赁同样大小的临街商铺,金先生无可奈何地推迟了创业的计划,心中分外懊恼:“等到租约期满,不知道行情已经走到哪了,我白白损失了这一个好时机。”  

租赁警示: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梁蕴蘅律师提出,因为案例中的租客租赁商铺在先,金先生买商铺在后,所以租客可继续租赁该商铺,而无论该商铺当时的业主是谁。

在这个案例中,假如黄先生在卖商铺前已将消息通知租客,租客具有买下该商铺的优先权。而该案例中,黄先生并没有将该消息通知租客,按法律规定,租客可以向法院要求确认黄先生和金先生的买卖合同无效,并有权要求黄先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梁蕴蘅律师提醒买家,本案例中的金先生在买入商铺之前不能“贪心不足”,要谨慎考虑自己的投资目的。

买下带租约商铺,以为带来的是有保障的投资收益,没想到租约带来的却是无尽的烦恼。金先生想使用买下的商铺进行经营,却因为原业主没有通知租客擅自卖出商铺而延误了自己的创业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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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uyuanyuan.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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