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先生本以为买商铺出租是最没风险、收入最稳定的投资方式,所以把大部分的资金投入其中,没想到自己遇到了不按常理出牌的租户,间接损失巨大。
高价租旺铺迟迟不开店
1年多前,廖先生买下几间商铺,这几间商铺在市区一条繁华步行街上,其中一个面临大街,位置优越;另几个商铺在街铺背后,虽然不对着马路,但因为这间街铺也被“带旺”。街铺租金价格非常高,但还是吸引了很多租客争夺,最后被租给了其中出价最高的租客,另几个内铺也顺利出租。这样一来,廖先生一个月的租金收入就达到数万元了。
然而,3个月过去了,租下街铺的租客在签下租约一直不开门营业,每个月的租金却定时转账到廖先生的账户里。廖先生与租客电话联系了很多次,租客总是匆忙地表示在外地出差,或者表示资金紧缺无法进行装修开业。
街铺空置的情况导致了一些问题的产生。另几个商铺租户意见很大,因为他们租下内铺是为了受益于街铺的“带携”,而现在街铺久不开业,他们的生意反倒受到影响,于是纷纷闹着要减租,否则要解除租约。
而且久而久之行内传闻这间久不经营的街铺有各种各样的问题,这间廖先生高价买下的商铺的商业价值日趋减弱。
付违约金解决租约
问题无奈之下,廖先生只好向租客提出解除租约。没想到,街铺的租客以自己的做法无懈可击而拒绝解除租约,表示除非廖先生对他进行赔偿才有解除租约的可能。
律师表示,单从租约看,租客的确没有违反任何一条规定,而租约中甚至还规定了任何一方解除租约要付一笔数目不小的违约金,对廖先生非常不利。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廖先生最后只能付给对方这笔违约金,将事情了结。虽然收了近半年的租,最后却付出了比租金更高的违约金。廖先生既亏了钱,又亏了时间,还影响了自己投资的商铺的商业价值,无奈而又后悔。
梁蕴蘅律师分析,在租户交齐了租金的情况下,业主很难将出租房屋收回。所以,业主要采取措施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而不是寻求事后解决。《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订约的双方有自由协商的权利,也就是说除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双方可以在租约上加上合理的条件,这就是所谓的“约定条款”。
租赁商铺必须交租金是法定条件,而商铺的用途等则是约定条件,是必须由双方自行约定的,目前很多大商场与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中,都规定了商铺的开业时间。
除此之外,出租商铺一般应该与出租住宅的条件有所区别,例如要求租户要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等。如果当初廖先生在租赁合同中增加了相应的约定条件,后来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了。所以,各位业主还是要在设定出租条件时再多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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