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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公寓变旅馆遭贬值 状告开发商违约售房

摘要:2003年夏,姜先生以总价66.3万元购买了一套酒店式公寓,打算自住或楼市红火时用于投资。谁料办理大产证时,姜先生发现他所购买的这套酒店式公寓被登记成了旅馆。这样购房性质从居住用房变成了商业用房,土地

2003年夏,姜先生以总价66.3万元购买了一套酒店式公寓,打算自住或楼市红火时用于投资。谁料办理大产证时,姜先生发现他所购买的这套酒店式公寓被登记成了旅馆。这样购房性质从居住用房变成了商业用房,土地使用年限从70年缩至40年。姜先生为此将开发商告上法院。浦东法院一审判决姜先生败诉。

房产性质改变遭遇贬值

2003年5月,姜先生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位于浦东东绣路上的住房。该房建筑面积82平方米,总价66.3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该房产规划用途为酒店式公寓,于2004年6月30日前交房。签约后,姜先生付清了全部房款。

2004年,开发商开始办理大产证,姜先生此时发现大产证上登记的、自己所购买的房产已经不再是酒店式公寓,而是变成了旅馆。姜先生原本打算购买的是居住用房,现在房产性质突然变成“旅馆”,属于商业用房,这让姜先生无法接受。更要命的是,居住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而商业用房仅有40年,一下子“缩水”30年。

这样一来,无论是自住还是投资,对于姜先生来说,这套房产都几乎失去了近一半的价值。房产还没到手,就眼睁睁地看着它大幅贬值,姜先生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几经交涉无果后,遂于2005年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而此时上海楼市节节攀升,姜先生所购房产已升值至每平方米万元以上,单纯的退房显然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姜先生遂在请求退房的基础上,要求开发商赔偿房产溢价损失20万元,以及契税、利息等其他损失。

状告开发商违约售房

姜先生在法庭上出示了预售合同,上面明确写着房产性质为“酒店式公寓”,属居住用房,但这份合同上对于土地的使用年限并没有做出任何约定。而在浦东新区的房地产资料登记册上,姜先生所在的8号楼房产二楼以上都变成了旅馆。“开发商违约售房是显而易见的。”

他同时指出,根据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对酒店式公寓和公寓式酒店(旅馆)作了划分规定,像他这样既然已经在合同写明了为“酒店式公寓”,就属于居住用房,而绝非旅馆。

“我所在的8号楼,底下是商铺,上面是酒店式公寓,酒店式公寓是按照居住用房出售的,区分商铺与酒店式公寓就是为了分清商业和居住两个概念。”姜先生坚持认为,开发商违约售房,应该承担责任。

开发商辩称规范在后

“2003年5月姜先生购房时,政府对酒店式公寓和公寓式酒店(旅馆)还没有严格的区别,其性质都是商业用房,土地使用年限都是40年。”面对姜先生的起诉,开发商在法庭上给出了这番说法,“当时,酒店式公寓和公寓式酒店(旅馆)根本就是同一个概念,完全是一回事,两个名词可以混用,我们没必要去欺骗消费者。”

开发商同时提出,姜先生所购房产,从立项、报批到销售的整个过程中,该地一直是商业用房。因为合同中没有土地使用年限的合同条款,因此也就没有将40年期限写入合同里面。

“我们承认政府后来出台了规定,对酒店式公寓和公寓式酒店作了划分,但那是在2003年12月1日以后,而姜先生购房是在2003年5月。”开发商因此认为,盖房和买卖在前,规范出台在后,姜先生所购房产性质遭遇变故,并非开发商造成的,开发商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开发商无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政府规定出台后,导致姜先生所购房产性质发生了明显变化,但开发商“无主导力”、“不存在过错”,遂判决姜先生败诉。

据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徐海波律师介绍,在规定出台之前,像姜先生这样的购房者,在购买所谓的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时,只有查询开发商的土地使用年限,才能真正了解自己所购房产的性质。而在2003年当时,土地使用年限尚未引起购房者的普遍重视。正因为那几年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宣传满天飞舞,有些甚至挂羊头卖狗肉,政府有关部门才出台规定,给此类含糊宣传画上了句号。

■相关链接:公寓式酒店与酒店式公寓

据了解,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首次对“公寓式酒店”和“酒店式公寓”分别定义,并明确其区分与界定:

第13条:“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

第14条:“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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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ommerce_b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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