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华商铺网 网尽天下旺铺 http:://commerce.soufun.com
通讯员鲍平潘树华本报记者曾璐报道随着南京商业地产项目开发量的增多,商铺以其较高的投资回报而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尤其是对那些在销售时承诺了高额年投资回报的商业项目,投资者更是青睐有加。但是税务部门提醒广大投资者,在投资商铺时一定要认真考察,问清是税前收益,还是税后收益,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涉税问题。
记者从南京市地税局了解到,投资商铺纳税的依据,是国务院1986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这个《条例》规定,凡是自营的商业用房,所交税应为:房产税=房屋总款×70%×1.2%。如果是把商业用房出租的话,要交五种税费:即房产税是租金收入的12%;营业税是租金收入的5%;城建税是所交营业税×7%;教育附加费是所交营业税×4%;个人所得税=〔租金总收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减后不超过4000元的扣800元、超过4000元的扣20%)〕×20%。
例如,某投资人以60万元购买60平方米商业项目产权商铺,与商场经营公司签订了《统一经营管理协议》《授权委托经营协议》,其中有一条约定经营公司在扣除经营成本后,每年将按照购房总款的8%作为投资回报,也就是说税前收入每年可获得4.8万元。那么,这位投资人应交纳的税款为:房产税=48000×12%=5760元,营业税=48000×5%=2400元,城建税=2400×7%=168元,教育附加费=2400×4%=96元,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租金总收入48000元-营业税等各项税收总额(5760+2400+168+96)元=39576元;因为减后超过4000元,所以要扣掉20%的租金收入后再计缴个税,即〔39576×(100%-20%)〕×20%=6332.16元。各税合计为:5760+2400+168+96+6332.16=14756.16元。也就是说这位投资人的税后收益=48000-14756.16=33243.84元。
| 排行 | 楼盘 | 价格 |
| 排行 | 楼盘 | 价格 |
| 关于搜房 ‖ 房网中心 ‖ 联系方式 ‖ 网络营销解决方案 ‖ 招聘信息 ‖ 搜房家族 ‖ 商铺频道意见反馈 copyright © 2008 SouFun.com Limited,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60732号 版权所有 搜房控股有限公司 |